本人与2007年11月我与公司订劳动合同1年, 2008年12月又续签拉 一年 到09年12月份,与09年2月8号我们店长要求我给他一份辞职报告辞掉拉我, 根据最近对劳动法的了解发现里面没有保险这一项目,根据国家规定这属于无效的合同,有欺骗的成分在里面,在公司我在拉1年4个月我是否可以要求赔偿,我签的是无效的合同,等于没有签根据劳动法第7章第82条规定自上班之日起超一月未与员工签订合同,应像员工每月之付2倍工资 我是否可以申请赔偿我一年半的工资2.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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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该劳动合同不属于无效劳动合同。
单位无故与你解除合同,你可以要求单位给予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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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无效合同的范围,同时辞职也不能要求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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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现在交了辞职报告没?该单位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具体情况可来电或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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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不属于不无效合同,你只能要求单位为你办理社保的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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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