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问题,涉及ABCD四人
A为母亲,BCD为子女,其中:B为大女儿,C为二女儿,D为儿子
A有一套拆迁房,当时补面积的钱是D出的,办的产权证姓名为A,A口头告诉儿女过世后将此套房留给D。
B有一女儿,户口为大连,02年从大连到上海工作,D同意其居住在该套房中至今,未向其收过房租。
A过世后,未留正式遗嘱。
08年底,BCD三人经过公证,BC自愿放弃该房的产权,同意产权由D继承,D已取得正式产权证,列明产权人为D。
现在的情况是,B的女儿一直居住在该套房子中拒绝迁出,已通过居委会等各方面多次调解无效。
她也咨询过律师,说是这种情况下,B应该也有该房产的使用权,所以她作为B的女儿有权在此居住。
请问律师:1.她的说法是否正确?
2. 如果不正确,D可否提起上诉,胜诉的可能性是多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