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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公司欠我15万元,一审我胜诉,在开庭之前,我采用了财产保全,冻结了该公司银行帐户15万元。那家公司上诉,在二次开庭的前一天,该公司董事长主动与我调解,以13万元进行调解。第二天,在广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时,双方进行调解,由法院出具调解书,要求该公司还款,该公司同意在其帐户扣除13万元,而该程序只能由番禺法院执行局来执行,在2008年1月20日下午执行局人员将款项划入法院帐户,因临近春节,这笔款只能放到春节来处理。而春节过后,法院执行人员说要将扣款通知书发送到该公司才能划款。而今法院执行局又收到了两份与该公司有关的执行案件,说那13万元不能全部划给我,要分一些给那两个案件。请问这样合理吗?

债权债务
2009-02-09 13:52:2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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