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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5日上午11点左右在真理道与靖江路交口,我与原告发生了交通事故,当时正是红灯变绿灯,我开车刚起步,原告在我车前右侧,不知什么原因原告突然刹车我与他发生了碰撞。原告坐在地上,我下车问他有什么事吗?他说他磕脑袋了。我把原告扶到路边,问他有什么需要。当时他不说,我认为事情比较小,所以我想给他点钱私了完了。但是他不同意。经他同意就打电话报警了。后原告叫来个朋友,这个朋友说﹕“只要拿出3000块钱就了结此事。”我当时就不同意,后来在交警的协调下没有达成共识。结果交警说去看病吧,然后把我车扣了,后经事故民警调解没能达成协议。过了一个星期,他把在医院看病的费用和我说了一下,然后让我在看病费用的基础上(挂号费30元诊断检查费3025.6元减去空调费30元合计3025.6元)额外补偿3000元,我就没有同意。现在他起诉让我额外赔偿2000元(应出示证明) 我的问题是除医药费应该赔偿以外是否还要赔偿别的损失???

交通事故
2009-02-09 12:3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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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