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年甲以7500元的价格把一块种上甘蔗作物的十亩土地转让给我。我付款给甲时并未签有合同。该土地属国营农场集体所有97年发包到甲。土地以地租的形式上缴农场,98年转让给我后分场管委主任改该土地由我的名字上缴。99年农场重量土地面积后管委干部正式把我的名字填入农场该土地使用人和地租上缴人表格中,该土地一直由我经营上缴地租至今。08年初甲请人机耕该土地3亩后发生纠纷报告农场处理,当时我在该土地还种有4亩菠萝长期作物,我以此和适时种植作物为由先在其六亩地套种上木薯和花生。我先种下后甲又在这六亩地中横插种木薯,把我种的花生挖掉只留下木薯,我报到农场,农场以95年职代会规定不允许不经农场私自转让土地,已发生纠纷后种下的为由不与处理,农场和法院出面调解,我要求甲退还给我7500元土地转让费赔偿菠萝和木薯花生投资。甲以7500元是卖甘蔗和租地十年的钱不是转让,十年期限到所以要回,说4亩菠萝淘汰再归还,他不能出示十年的租地合同。没有调解成功。农场宣布纠纷没有解决种下的作物谁也不让收,纠纷期间的地租不用交,菠萝由我收。09年甲纠纷未解决先把我种的木薯收去卖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