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个四十五岁女性,和程某是20多年的夫妻,各自都有工作,从有孩子起程就经常对我实施暴力,无奈之下只能把孩子(女孩,因为婆婆重男轻女)寄养在孩子的姥姥家.孩子的一切学费及生活费用程某从不过问,也不承担.孩子十八岁回家住一年,十九岁在外省上大学.从孩子七八岁到现年二十二(大三)期间一直传闻程某和其单位一寡妇有染.期间程某经常喝醉酒对我实施暴力,然后夜不归宿,也经常听到他接一些暧昧电话.就在昨天我和妹妹跟踪他到了那个女人家中,趁那女人外出期间,我敲响她的家门,看到穿者秋裤的丈夫程某.请问离婚的话,哪一方起诉对我有利?如果女儿归我抚养,女儿还有一年才大学毕业,这一年孩子的学费及生活费用程某是否要承担一部分?共同的财产一座房子如何分割?请律师给我回答,并标明属于哪条法律条文.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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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你先收集程某和别人非法同居的证据,这样有利于你离婚时候举证。
若是有证据程某是有过错方,那诉讼离婚,过错方是少分财产的。
你女儿还没有独立生活的能力,程某仍要支付抚养费和教育费用的。
相关法律规定: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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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最好先取得程某和他人同居的证据,必要时可以向公安机关求助,然后起诉,并要求赔偿。由于程某有过错,分割财产时你可以多分,在孩子还没有独立生活时,程某还是要支付抚养费和教育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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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他有外遇,然后起诉,对你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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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