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无锡一单位的员工,目前我们单位因为地铁建设而被迫迁址至盐城大丰。单位方面给我们两个选择,一个选择是要求我们一同搬迁至盐城。但由于我们的房子,小孩上学,户籍所在地均在无锡,等等这许多客观因素使我们不可能随单位举家搬迁至盐城。而另外一个是选择就是让我们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但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上说的是甲方(用人单位)可以根据需要依法协商变动我们的工作地点,只是这地点变得让我们不能接受,目前只能被迫辞职。但国家已经因为修建地铁给单位几个亿的补偿了,不过单位方面并没有将其中的一部分用于安置职工。如果主动辞职的话单位是按最近一年的月平均工资乘以工作年限来进行补偿的.
请问单位的补偿是否合理,我们能否要求从国家给单位的赔偿费中抽取一部分作为对职工的赔偿。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