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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 男 43岁)和张某(女)是夫妻关系,据知李想跟张某离婚,他们的关系不合,在分居期间。李某在外面跟(王某 女 24岁)并生一女(1岁左右)。李某答应王某与张某离婚后并跟她结婚。关系已有2年左右,今年春节是没有跟王过年。还是跟张某(家人)一起过年,王某现在发现李某没有诚心跟她结婚,想跟他断绝来往。能否得到点补偿(精神损失)? 问 1:李某和王某的关系在法律上有没有得到认可?王某有没有受到法律的保护? 2:他们三者的关系算是什么样,虽说法不容情、王某想法律来处理他们的关系,有哪些程序?是否缺少什么?

民事相关
2009-02-08 00:40:21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你好!要某和王某的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张某的配偶权利和财产权利是首先要保护的,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如果是以夫妻名义同居、周围群众也认为是夫妻,涉嫌重婚犯罪,否则是违反婚姻法的行为,但王某没有什么法律责任,分手的话也得不到补偿或者赔偿,如果女儿归王某,可以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王某可以起诉要求确定女儿的抚养权、抚养费,同时可以析产,但不得分割张某的利益。
  • 不受法律保护的关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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