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于1999年离婚,离婚时判其两个女儿由女方抚养成人,房子及一切家具都归女方。但男方离婚后一直和女方居住原房子,并支付一女儿学费和生活费以及少量的家庭生活开支。但男方在外有女性朋友,且有时也不归“家”,去其女性朋友家居住。当事人即“前妻”现想让男方离开家,不再在此居住,但男方说他这几年也承担了一定的生活开支,也算养了女儿,不愿搬走,且要搬走也要女方支付一定的钱。应该怎么办?要怎么做才能维护女方的合法权益?女方应不应该给男方钱,或者说偿还他在婚后的这个家庭所花的钱?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