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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位女性朋友,重庆人,出生于1987年,在她当时16岁,即2003年的时候与一河南籍男子(出生于1980年)在男方户籍所在地办理了结婚登记,领取了结婚证。结婚证是男方的父亲出面去办理的,我这位女性朋友并没有亲自去,拿回来的结婚证上只登记了男方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女方只登记了姓名,身份证号码是空白的,如今他们有一个四岁的女儿。 现在女方和她的女儿一起在重庆生活,男方在河南生活。男方现在向女方提出了离婚要求,叫女方去河南办理离婚手续。 请问他们这样的婚姻是合法有效的吗?他们需要去河南办理离婚手续吗?男方从来没有负担过抚养小孩的义务,怎样才能保护小孩让父亲付抚养费的权利?

婚姻家庭
2009-02-08 00:58:4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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