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03年10月30日进入单位工作,期间没有违反过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单位的规章制度,在2009年1月24日(大年29)单位通知,自今日起与本人解除劳动关系,在此之前未与本人协商过此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单位应当对本人进行如下补偿及赔偿: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八十七条依照以上两条应支付我双倍五个半月工资。
二、本人在单位工作期间,单位从未给我办理过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先希望单位给我补交或赔偿我2003年11月1日至2009年2月1日 (5年零3个月)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
三、赔偿补偿的计算:
1、工资补偿:月工资基数x5.5x2
2、养老保险赔偿:月工资基数x20%x63(工作总月份)
3、医疗保险赔偿:月工资基数x7%x63(工作总月份)
4、失业保险赔偿:月工资基数x2%x63(工作总月份)
我这样要求单位赔偿仲裁的胜算有多少?现在仲裁主要支持补交,现在微机管理要补比较难!我该如何要办?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