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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09年1月6日 地员:本人、对方和我前女友 是由:我本人报警由南开区派出所接警 事情经过:应对方之约,我和前女友到对方处喝酒聊天,其间与对方话不投机我便离开欲回家。但女友没有离开的意思一段时间后我回去叫女友回家时,对方冲过来不但语言不友好且抄起酒瓶向我打来,在自卫的过程中手被刺破(缝合3针)。本人报警后分别到派出所取笔录并到医院治疗。 1月10日再次到派出所了解情况,2月6日应约再次到派出所。办案民警提出对方以去做司法鉴定(据说是眼眶内侧壁骨折,未出结果)如果私了陪对方3万元,否则追究刑事责任。 请问:1、对方的伤情如属实其伤害程度其伤害程度是否追究刑事责任? 2、时隔一个月才去做鉴定时效有没有问题? 3、我下一步应该怎样做 谢谢点:对方公司 人

民事相关
2009-02-08 21:35:13
共有7位律师解答
  • 1、轻伤属于自诉案件,只要对方不提起刑事自诉,你就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2、做鉴定的时间不会影响时效,但要在受伤之日一年内起诉。
    3、你下一步最好和对方协商解决此事。
  • 依据刑法规定若鉴定为轻伤则已构成刑事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鉴定时间上不存在问题;若已经构成刑事案件,你应当立即聘请律师为你辩护,拖下去对你没有好处。
  • 协商赔偿好。
  • 双方互有伤害,对方伤情虽重,但其过错也明显,不能因此追究你的刑事责任。
  • 如伤情属于轻伤则构成刑事犯罪标准,应承担刑事责任,如赔偿对方损失,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 协商解决吧
  • 你好!
    建议你们协商解决。
    故意伤害导致轻伤,涉嫌犯罪,属于自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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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