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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诉讼到法院离婚,离婚前在2006年9购房时向女方哥哥款8万元,写下借条,并手写签下双方名字,2009年1月女方向法院提供两张假借条,一张日期为2006年9月,借款人处是女方签名,盖的是男方的印章,另一张日期为2008年9月,借款人处同样是女方签名,盖的是男方的印章,两张共25万6千元,需要说明的是家庭财物都是女方保管,所以她一直拿男方印章。请问这样两张假借条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婚姻家庭
2009-02-06 11:04:2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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