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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的山林在1988年的時候被村里種植成經濟綠化林,種植成板栗樹,在1991年沒有經過我們的簽字同意,村里直接將山林承包給別人,承包合同為20年,且在這20年當中我家也未有收到合同規定的承包費,請問現在我們可不可要回我們的山林土地?大隊要我們賠償承包人的板栗樹一棵一百元的接收費有沒有道理?我們只收回我們自已的地可不可以?謝謝!

经济相关
2009-02-06 11:3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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