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十五年前捡养一个男孩,他现在玩劣丧至,不知悔改,经常不回家,回家就吃饭就走.我跟他的关系几乎无法继续生活,他也不想留在家中,请问有什么办法可以和他解除一切关系吗?他现在15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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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根据《收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如果双方之间已经办理了收养手续,现在该小孩尚未成年,且又找不到送养人。你不得擅自解除收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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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未办理收养等手续,自然分离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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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收养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因该孩子尚未年满18周岁,为未成年人,因此,您不能和他解除一切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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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未办理收养等手续,自然分离即可。仅供参考。若此回复对你有所帮助,欢迎采纳为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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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