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男方不同意离婚,从孩子5个月到2岁1个月,我净身出户与男方分居,并独自抚养孩子。期间,男方对孩子不闻不问,也未支付分文抚养费,在谈判中也多次书面表示不要孩子。但在孩子2岁1个月时,男方突然设计抢走孩子,并禁止我与孩子联系,我现在无法知道孩子的任何情况。
我起诉后才得知因为“执行难的问题”法院难以判决孩子给我,现在案子一审后转到合议庭。
男方早有第三者,而我只要孩子,如果我不能得到孩子,我也不着急离婚了。律师说除了抢回孩子没有任何办法。我不想和男方一样抢孩子,这种情况下,我该撤诉吗?如果我“不孕”对案子有决定性作用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