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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前夫于2009年1月5日离婚。2月3日,我接到律师电话,说是前夫信用卡欠款未按时还款,银行方面委托了律师处理。前夫在办理信用卡时填写了他的手机号跟我家的地址及座机电话。因为他的手机号已经更换,所以联系不到他,所以律师要我提供联系方式或是代为联系。于是我将前夫现在的手机号告诉了律师。今天晚上,也就是2月4日晚,我又接到律师打来的电话,电话中,她要求我想办法偿还前夫信用卡欠款。理由是那是我们离婚前所产生的欠款。应该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可据我的了解,婚内债务,是该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但是,信用卡欠款也应该这样吗?

债权债务
2009-02-04 20:4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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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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