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养父母提出解除抚养关系(养女20周岁)是否能在诉讼中提出抚养费或赡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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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七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可见,无论什么原因解除的,需要时都可以要求给付生活费,事实上是赡养费的意思,由于不存在赡养的基础关系了,所以称作生活费。但只有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才可以要求补偿收养期间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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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追问:你好,请问律师,我想要求解脱与养女关系,因为她父亲认了这个女孩后无情无义,对我没有一点感激之心,我白养了她20年,女孩也从来不听话,对我不闻不问,所以我想解脱母女关系要求她父亲弥补我的精神损失费和抚养费,是否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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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