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与几位朋友在10月5号租住了九溪江南内九堤园10栋102室的房子,并与自称是房主朋友的一女性签下合同。合同是她找人拟的,在我们签定合同时,由于事先没商量好,签定的合同不完整,很多项目都不明确。例如在房子的押金那一项,没有写明{请问我们的合同是否有效?}我们之间写了收据,她收取了我们500元整的押金。说在我们退房时会退还。我们在合同上签的是住四个月,因为我们不确定是否要住那么长时间,所以她说不管住多长时间,只要在我们打算退房的前几天跟她打个招呼,她到时来收房,会把押金退给我们。但那些只是口头语言,待我们在两个月后因其中有一个朋友不再租住,我们剩下的几个人无力支付房租提出要退房时,她却不将押金退给我们。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