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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在考法硕,今天有个问题请教大家: 执行刑罚期间有犯新罪的合并处罚--先减后并的特点。 1:决定执行刑法的最低限度可能提高,例,某犯前罪被判有期徒刑10年,执行8年又犯新罪,被判6年,若适用先减后并的方法并罚,应在6年以上8年以下决定执行的刑罚, (为什么是6年以上8年以下,不是判了6年吗?) 加上已执行的8年实际执行的刑期最低是4年,最高16年 (实行先减后并不就是已执行的8年+剩余的2年+判的6年=16年吗,是不是着6年被吸收到前罪中?可我国对有期徒刑是限制加重原则啊。) 若采用先并后减----执行期间发现漏罪的合并处罚,应当在10年以上16年以下决定执行,最低10,最高16年(是不是后罪6年被吸收了,且16年也超过了有期的15年啊?) 2: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刑法期间有犯新罪的时间早晚程度与数罪并罚时决定执行的刑期的最低限度成正比。 例:某犯前罪被判7年,假设其在刑罚分别执行1,3,6年又犯新罪,被判5年,依先减后并,其实际执行的刑期最低限度分别为7、8、11年,最高为12年 (为什么最低是7、8、11年), 如适用先并后减,最低都是7年 (为什么是7 年,是不是被吸收了)

刑事行政
2004-10-09 23:14:0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