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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老太的丈夫于20多年前去世,当时已将所有的遗产及抚恤金等分配给亡夫前妻所生的子女,此后李老太又独自生活至今,积累了一定的财产。李老太认为在丈夫去世后,依靠她一个人的工资、奖金及养老金积累起来的财产,完全是属于她个人所有的财产。她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认为是属于她一方所有的财产。她应该有全权来处理她的财产,而不同意亡夫前妻所生子女(他们对李老太没有尽过任何义务)要求分得她的财产。请问李老太的做法是否合理合法。

继承
2009-02-04 10:0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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