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与孟男07年5月结婚,结婚前女方有过一次婚姻,生女一名(10岁),由王女抚养(前夫离婚时一次付清抚养费后从未往来),孟男之前无婚史.二人婚后于08年6月生子,因生活琐事王女提出离婚并抚养儿子.根据我国法律哺乳期内孩子一般由母亲抚养,但由于王女已有一名女儿,且该子虽在哺乳期,却早已断奶现由孟男与其父母共同抚养,(孩子两个月后王女已数次将儿子单独放于孟男父母处,随孟男出外差,孩子饮食为奶粉和附食);另王女婚前与其女独立生活,父母老家均在外地,本地无任何亲戚,王女平时还需上班(朝九晚五)根本无条件看管孩子,现为了一些目的(她曾提出要生子赔偿费,不给就要孩子的抚养权),王女要抚养孩子,兼王女平时脾气暴燥,夫妻争吵时常以孩子为挡箭牌(抱着孩子,父母想上前将孩子抱开,她不允),孟男与其父母不放心孩子,也想要孩子的抚养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