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份两人恋爱,8月份领的结婚证,10月份订婚,男方给女方首饰礼金。共计38000元,【首饰10300元,礼金28000元】。本打算2009年1月份办酒结婚,女方在2008年12月份提出不结婚了。理由:感情不合。现在女方还没买嫁妆到男方。2008年12月份开始一直住在娘家不回。
女方从08年4月份到12月份一直住男方家,期间男方还为女方还3000元债。
后来女方提出对男方感情不合,坚持不结婚了。经过双方协议未成 。
女方父亲分析认为【理由:感情不合】:女方该承担百分之70过错,男方承担百分之30过错
领结婚证,订婚,买首饰 都是她先吹着提出的。订婚前两人从没矛盾,把男方哄的很开心。等一订婚首饰礼金到手。就一星期回家一次,回家就吵。后来她提出:对我没以前那种感觉了。到12月份开始一直住在娘家不回。
请问:律师,按照离婚法律规定。现在有男方提出起诉离婚,男方该拿到多少赔偿?能否首饰礼金都退回?男方可以告女方是以结婚为由骗取男方首饰礼金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