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与2009年2月受法院委托拟拍卖某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某股东17.23%股份,现有如下问题请教各位拍卖、法律行业内的专家
背景简介:拟拍卖标的所涉公司是5名发起人发起设立自行认购全部所发行股份设立的,总股本3000万元。拟拍标的就是其中一名发起人所持的股份。
具体问题:
1、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拍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而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是否有优先购买权未明确规定,是否可认定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无优先购买权?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是否只适用于已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拍卖,而不适用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中的股权拍卖
3、该公司是申请执行人,其能否在流拍情况下接受抵债?如接受抵债,是否有变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违法嫌疑?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4、我们在拍卖过程中还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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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无优先购买权。2、上述规定不适用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3、个人认为如抵债的话,有违公司法143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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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下,公司可以回购自己的股份.然后.办理注册资本减少的手续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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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没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个问题,不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适用你这个规定 ,
不能接受抵债,股份有限公司收购股份严格限制在法律规定内,不可能让接受抵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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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