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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07年12月3日到一家注册名为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从事网站前台设计及平面设计工作.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法定代表人是韩国人.公司自2008年8月开始拖欠工资,法定代表人自2008年9月回国至今未返.我因怀孕检查,于2008年11月15日离开公司.申请劳动仲裁后,仲裁委员会以无事实依据为由不予支持.裁决书上写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三十六条,<山东省劳动争议仲裁证据规则>第七条之规定,缺席裁决如下:驳回申请人XXXX的仲裁请求. 请求裁决内容:1.支付申请人2008年8月至11月15日期间的工资11250元月;2.为申请人补缴2007年12月至2008年11月15日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确认补缴社会保险费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未完待续)

民事相关
2009-02-03 15:04:55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1.我这种情况再起诉胜诉几率多大?
    胜诉几率取决于你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越是直接的证据,把握越大。
    2、08年不同月份在公司里用手机自拍照片算不算证据?
    自拍照片也不是直接证据,不能单独证明你是该单位职工。
    3.怀孕期间公司拖欠工资,导致生活困难,压力过大.我认为这也是怀孕1个月后自然流产的一个因素,这条可不可以写在起诉里?
    流产的事实可以写在诉状中,但与你主张对方支付工资和保险费的请求,没有直接关系。
  • 那你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起诉,至于能否胜诉要看你提供的证据是否足以证实你的请求。
  • 建议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不予支持仲裁请求,是因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与该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如准备起诉,需提交其他证据予以证明。能否胜诉的关键是提交的证据是否能够证明事实劳动关系。详细情形可以面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