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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个公司的老板. 由于06年6月份.我招了一个人做采购.并未和他签合同.12月份他买了一万的货.但我觉得买的贵.所以不想让他做了.09年1月份.我与他对账.让他补齐剩下的钱.大概一万多.可他人不见了.当时他来的时候.他有单保人.有一个单保人房产证的复印件,但单保人也不管这事... 现在要怎样做才能要回钱?

刑事案件
2009-02-03 12:44:52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你好!既然有借条,可以起诉要求其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虽然招用行为发生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担保也未必能被法律所认可,但你可以将担保人一并起诉。由于你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在其申请劳动争议的期限内起诉他,他反过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你可能会得不偿失。
  • 本案关键问题,是从普通的债权债务纠纷起诉,还是以劳动争议纠纷申请仲裁。上述的两种方式的举证责任及时效均有所不同,建议慎重把握。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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