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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本人以他人一未作抵押登记的城镇房产证作抵押物在信用社贷款45000元,1995年至2003年期间,经信用社催贷,不定期偿还了部份利息,2004年信用社起诉至当地法院,法院受理后本人也认可,且于当时偿还了4900元本金,但法院至今未判决,信用社也未主张其权利。

刑事案件
2008-06-22 10:4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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