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律师您好,我想向您咨询一个问题: 一自然人A想向某金融机构B申请贷款,由某企业C以其名下的资产提供抵押担保,该企业C的股东为一个自然人D和一个法人企业E,且E是一个集团公司,也是企业C的控股公司,那么,从金融机构B的角度考虑,贷款人A除了需要向B提供抵押人C的“股东会同意抵押证明”以外(我认为该证明由D签字、按手印和E盖企业公章及法人代表签字、盖章),是否也需要其控股公司E的“股东会同意抵押证明”呢?(E公司的股东为六个自然人) 非常感谢您对我提出的问题的浏览,也希望能得到您的解答,在此,我深切地向您表示万谢!

证券投资
2008-10-23 14:16:59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您咨询的涉及公司的担保能力问题,2005年修订后的《公司法》作出了明确规定。该法第1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担保法司法解释与之冲突的部分,应以修订后的公司法为准。
    以上请参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