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
我在原工作单位已工作20多年,四年前由于原单位效益不景气,且本人又不满意单位安排的岗位,在该单位无法施展我的才能,就此离开了原工作单位,每年的“三金”由我个人全额上缴原单位,保留原单位的劳动关系,我在外地也找到了适合我本人专业的且比较满意的工作单位和岗位。
但最近听说原工作单位新上任的领导班子决定,将未在单位上班的在外人员要全部召回要求在原单位上班,否则将予以解除与本人的劳动关系。
就此问题我不太明白,按理我离开原单位又未享受原单位的任何工资和福利待遇,养老金等三金又是我个人全额承担,在该单位效益不好的情况下应该是给单位一种解脱,单位无任何负担,但为什么原单位一定要让在外有合适工作的职工回到并不景气且工资又非常低的单位上班哪?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