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07年12月在灵川医院生产时怀疑丈夫有外遇,出院后就此事责问老公但其否认,当时为证明其清白,我们私下签定协议书其内容如下:
甲方:丈夫
乙方:我本人
甲方自2008年2月1日起,如发生感情出轨之事件,则乙方可执行以下约定:
1|灵川***房产归女儿所有
2灵川***房产归女儿所有
3临桂***房产归妻子所有
如果甲方不出现上述出轨事件,则乙方无权提出离婚;如乙方提出离婚,甲方可选择是与否,如离婚,前所述第1,2项房产归女儿所有,第3项房产归妻子所有.
如果甲方无故提出离婚,则其名下财产划归女儿所有;第3项房产归妻子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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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相关证据.协议中对财产的约定应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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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中对财产的约定应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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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