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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里原有一古厝,系两间房.其中一间是由祖辈典得(民国三十几年),另一间房则系房主所有,后因房主病逝,其孙女成了继承人,因其本人嫁到城区后又移居香港,委托祖父代其保管(口头),后因祖父逝世,该房屋继承人又长期移居香港,无法与之取得联系,后由父亲继续代为保管.后因古厝年代久远已成危房,父母便将其古厝连同自有的两面间房重新翻建加盖成6层的楼房出租. 去年该房主的继承人从香港回来到我家欲要回房子.三番五次的来家里,有时甚至是中午午休时间也来,父母无奈又无相关法律知识,与对方达成协议:将翻建的房屋腾出一间作为原古厝代管房,念及父辈情感,遂另腾出一间房,上下相邻两间房为房屋继承人出租,租金收入由其收取. 另因该继承人在境外委托他人代为收取租金,后达成协议,不论租金收入多少,每年向该继承人的委托人支付¥4500.每半年支付一次.另约定如房屋闲置无人租住等特殊情况,则不适用,但需告知委托人)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双方签字生效. 记得小时候也不知是否是该继承人,曾经有人从香港来说是要要回房子,但因无钱赎回典出的房子,遂也不了了之了,现今我父母辛辛苦苦把该房子番建了,她们才要回来分一杯羹

其它综合
2008-06-19 12:07:2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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