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县城新建了一座楼房〔只有翻建前的房产证新的房产证政府说是等统一一条街一起办〕,我将其中的一、二两层租给他人作商铺使用,他因经营状况不好将我的房子转租给了现在的商铺使用人,但未经过我的同意,并且我们在租赁合同中曾约定转租必须有我的书面同意才行,可现在的租户以和原租户有契约为由不肯搬离出租房,也不愿续交租金,合同中还载明逾期交付房租达7天的或擅自转租的,出租方可单方解除合同。现在我想解除合同,我需要赔偿现在商铺使用人的损失吗我多次催告反对其转租本来没想起诉可现在确实没办法法院会因为拖了时间过长认定我默认同意转租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