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时间,我驾驶苏EH6104旅行型小客车,从杨舍镇至塘市,沿金港大道由北向南行使至上述路口左转弯过程中,车辆与陶利新驾驶苏BJP273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致使陶利新受伤,双方车辆损坏.
张家港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及当事人责任或者意外原因:经我队调查后认为:陶利新醉酒后(经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陶利新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MG/100ML,按照国标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为属醉酒驾车)驾驶机动车行使道路,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因双方均为及时报警,致交通事故事实无法查证,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双方可凭此结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