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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收到我县法院送达的诉状,内容是我丈夫王国明于2002年11月经侯殿明向原告张秀艳借款21000元,于05年3月7日还3000元,现要求偿还本息37000元。(此笔借款原告于2005年已经起诉侯殿明和王国明二人一次,当时王国明不在家,法院栽定由侯殿明按月还款)这次起诉的是王国明和我。

损害赔偿
2008-06-18 21:32:0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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