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2月4日,被告驾驶农用车将原告撞伤,经专家诊断原告腰椎压缩性骨折,右股骨中上段闭合性骨折,脊髓损伤拌截瘫,经手术后依然未能康复,至今,高部位截瘫。
经尚义县公安交警大队对该事故调查分析认定:王海军驾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对登记后尚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俩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之规定,而驾驶未检车俩上路行驶,又违反了《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的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而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还违反了《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之规定,而驾驶带病车俩上路行驶;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确认:第(一)项“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之规定,王海军负全责;贾圣东无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