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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纪检干部。最近受理群众投诉,一名法院书记员在开庭审理一起民事纠纷案件中,在制作好《庭审笔录》后,未按照《民诉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让当事人签名。而是按照工作习惯,直接由书记员把四名当事人的名字签上,之后让当事人按上手印(当事人为教师,会写字,经签定指纹是当事人本人的)。

行政纠纷
2008-06-26 07:5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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