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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我县虹桥镇双扶公司一处办公楼(属乡镇集体建设用地)卖给我,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2007年我与被告魏某订立合同,将该房卖给魏,但双方没有在合同上签字,魏支付大部分房款给我,年底,我不想出卖该房屋,遂诉诸法院要求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一审判决我败诉。

证券投资
2008-06-16 21:18:0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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