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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状 原告:袁某。被告:张敏(李某之妻)被告:李雪强(李某之子,学生)被告:李雪朋(李某之子,学生)被告:李雪琴(李某之女,06年已结婚)被告:李雪霞(李某之女,学生)被告:李雪静(李某之女,学生)被告:刘民。被告:张保。 诉讼请求:1、判令八被告连带给会拖欠原告的286600块砖款共计34392元;2、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八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01年5月份,李某承包建造城关乡老韩陵小学的校舍,从原告的窑厂购买红砖,我们当时商定,拉到学校工地每块0.12元,我依约给李某进砖205400块,由李某的工人刘民负点收并给原告出具了手续。同年11月份,学校砌院墙和建大门,李某又通过老韩陵的支书张保让我给其进砖81200块。原告一共给李某进砖286600块砖,计款34392元,经原告多次追要,李某以上级还没拔款为由一直推拖,2006年李百战出世,我与被告张敏等多次协商,被告拒绝归还,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上述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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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6-17 20:49:3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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