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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2月25日我与我朋友(戴**)合伙经营二手摩托车店.店开在嘉洲美都8幢17号,所有投入都是按一人一半投入的,到08年3月26日由于各种原因,散伙了.当时经双方协商同意后,他应支付我11500元,店归他经营,我选择离开.事后他先支付了我5000元,我就离开了.之后我一直向其催讨余款,于4月2日还了100元,4月18日还了20元.剩下的6380元至今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现在我手头上只有店面租房合同一张是我的签名. 以

经济相关
2008-09-16 09:07:2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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