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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家住通州,在北四环上班,自己有辆车,每天都要过告诉,交5元或10元的高速费;时间一长高速票、加油票很多。后来听别人说有人需要这种票,朋友觉得自己留着也没用,给别人也是件好事,而且别人也付3%-5%的报酬。后朋友在网上看到有人要票,就自己也在网上发了消息说自己有些闲置的票。2008年6月11日,朋友在公司上班,有人一直给他打电话说要票,朋友还给对方说怎么到他公司,还下去给他送票,结果给他打电话的是便衣,就把我朋友带走了,后来给押到清河看守所!说是刑事方便的犯罪,倒卖发票罪!!!我朋友的票都是自己的,也都是真的,没有连号的,数额加起来一共也就1000多点(由于都是几块钱的,所以张数比较多,有100多张)!况且他原来没有卖过,也不知道这是犯罪(如果知道是犯罪也不会留自己的真实名字,和电话),警察就直接说倒卖发票,这合理么??我朋友的行为我认为只能是他不懂法,属于一般的违法行为,不能算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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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6-17 10:23:35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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