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月下旬,公司发文号召职工入股,内容:1.入股自愿,利益共享,风险共担。2.每位职工1万元。3.交款时间3.31-4.10.在某同事自愿不入股、自动放弃入股的情况下,我与对方协商,我以对方名字入股,我入股的目的,任何常人都明白;为避免以后发生经济纠纷,请对方写有入股协议,内容为:他此次不参加公司入股,我以他的名字入股,入股后所发生的利益与风险与他无关。
7月24日,公司将入股分红利息,打到入股收据名字的工资卡上即对方工资卡上,长达两个半月的时间,对方以种种借口拒不归还我的分红利息;对方为达到长期占有分红利息的目的,在明知入股收据在我手中的情况下,向公司财务部隐瞒事实真相,以丢失入股收据为名,办理挂失手续。我公司对此类问题的处理原则是:双方同意可以把手续变更到我的名下。目前对方的想法是:把入股本金给我,换取我手中的入股收据及字据,由他享有以后的入股分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