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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希望能得到您的真诚帮助,先谢谢! 格式:标题是“证明”;内容是写证明材料人对自己的财产处置(已去世),是打印的;签字确认是本人签字,且名字前是“证明人:xxx”。请问这种形势是否有效?!为什么有的法官认可,有的法官因为它的形式是“打印而不认可”,为什么?!法律是1984年制定的,那个时候没有打印机电脑,现在连老人孩子都知道打印出来的东西正规,是很平常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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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6-15 16: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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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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