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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年8月我和前夫办理了离婚手续。当时他说只是个手续,并不会影响我们以后的生活,因为我在一次酒醉后曾和高中的一个男生发生了不该发生的事,所以心里一直愧疚,就对前夫的话言听计从。当时办手续时,我什么也没有,女儿归我,协议上只是写他每月给女儿1000元的生活费,协议也是他写的。我们婚后可以说是白手起家,而且开始的创业基金还有我妈妈借的五万元钱,他一直无偿的使用了五年。在当时离婚时,他已经有了四台旅游金龙中巴和一台瑞风商务车。离婚后他就在孩子学校附近买了一个二手房让我们搬出来了,房子说是给女儿的,但房证是他的名字。离婚后,他就一点点的疏远了我们,而且前几天他说他已经有女朋友了。为了我和女儿今后的生活,我找他谈过,要求他把房证改为女儿的名字(但女儿刚9岁),而且要求他给我们一部分存款,他到现在还没有答复我。

行政纠纷
2008-06-14 07:57:0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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