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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里八庄加油站出售协议书 甲方:怀仁县毛皂镇政府 乙方:里八庄村民周成富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愿将(原里八庄乡)加油 站出售给乙方,具体协议如下:   一、甲方愿将加油站全套加油设备、房屋、水井、 营业手续等一次性卖给乙方。   二、加油站所有财产及有关手续作价叁万元,由乙 方一次性全部付清,不得拖欠。   三、加油站所占土地属临时占地,如遇国家或县、 镇、重点工程建设需要占地,乙方应无条件服从(房屋 如需拆迁,按拆迁条例办理)。   四、乙方从买断加油站经营权之日起,所有债权、 债务,由乙方全部承担。   五、乙方在买断加油站经营权后,应积极按时依法 照章纳税。   六、乙方如迁址建加油站,必须在毛皂镇土地所辖 范围内,否则此协议无效。   七、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镇经 管站留存一份,每份具同等效力。   甲方:毛皂镇政府   法人代表:武季   乙方:里八庄村民周成富              二OO二年八月八日          起诉状 原告名称:中国农业银行怀仁县支行 地  址:新华北路 单位负责人:郭新春    任行长 被告名称:山西省怀仁县里八庄乡加油站(山西省怀仁县里八庄联营加油站) 地 址:怀仁县里八庄(附近大运路西) 负责人:周成富               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怀仁县里八庄加油站归还我行贷款壹佰壹拾捌万肆仟贰佰伍拾柒元陆角肆分及贷款生成的全部利息。 (2)承担因贷款、催收、诉讼、执行所需的一切费用。             事实与理由   山西省怀仁县里八庄乡加油站分别于1992年12月17日向我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7万元,1993年12月30日到期;1994年1月15日贷款7万元,1994年6月15日到期;1993年12月15日贷款6万元,1994年6月15日到期;2000年2月20日贷款10.51万元,2001年12月20日到期;1999年12月14日贷款15万元,2000年12月20日到期;1998年12月20日贷款8.6万元,1999年12月20日到期;1996年12月16日贷款29万元,1997年12月17日到期;1997年12月27日贷款13.25万元,1998年12月27日到期;1999年12月14日贷款15万元,2000年12月14日到期;1995年12月25日贷款6.5万元,1996年12月25日到期;共计11笔贷款,截止2008年3月20日累计给欠贷款本金壹佰壹拾捌万肆仟贰佰伍拾柒元陆角肆分,结欠贷款利息捌拾叁万壹仟陆佰零伍元伍角壹分.该加油站已于2002年8月8日出售给里八庄村民周成富,根据毛皂镇政府与里八庄村民周成富签订的关于里八庄加油站出售协议书第四条的规定,所有债权、债务均由周成富全部承担。 虽经我行几年来多次催收本息未付。至此,严重影响了我行信贷资金的周转和直接经济效益的实现,在贷款户中造成逃避银行贷款的恶劣影响,为此我行向贵院提出诉讼请求,敬请贵院依法裁决执行维护合法权益。             起诉人:怀仁县农行                二OO八年四月一日

证券投资
2008-06-13 14:57:5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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