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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律师你好,2008年2月21日,我表姐开车在京承高速进京方向上与一内蒙古牌照的大货车发生追尾事故,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坐在副驾驶位上的人,也是我母亲),两人重伤(司机和坐在司机后座上的人),现事故责任认定书已经定则,我表姐占主要责任,对方货车占次要责任,因为顾及我和我哦表姐的亲属关系,我在事故发生所在地的初级人民法院起诉了对方车主,按照当地的赔偿标准,我应得的赔偿金为10万左右,比没有超过交强险所规定的赔偿限额,可昨天当地法院的一审判决已经下来了,判决对方车主只按照责任百分比30%支付赔偿,并没有说明对方保险公司应该的赔偿,法院的理由是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下达执行修改后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通知,河北也没有 案例 ,他只能按照以前他判决的案例标准来判决,如果不服可以在15日内向市中级法院上诉,我想问如果我上诉,能改变原判吗,上诉时要不要把对方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追加为被告,

涉外纠纷
2008-06-13 10:55:26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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