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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本人有一个问题急需得到你们的帮助,望请指点一二,就是婚前男方在所在单位购得一处房产(经济适用房还在按揭中)首期是2003年3月份交,后购房合同也是同年2003年9月所签男方一人所置,房产证与2004年9月才办下来也是男方一个人的名字,2004年8月与女方办里了结婚登记,婚后由于感情不和等原因在2006年6月起诉离婚,但是法院判决不准离,但在判决书上却注明了财产的归属,男方的这套住房系男方婚前所购买,女方不服一审法院就房产的归属上诉到中院后被驳回,分居两年多后今年2008年6月第二次起诉离婚开庭女方在庭审中死咬住房产证的发证日期是在办理结婚证后的第二个月发的,应该属于婚后共同财产,房产证上却有一条备注:(注:该房产于2003年9月所购得),现在问题是第一次不准离婚的判决书有说该处房产是所属男方婚前个人的,可法院也有以房产证的发放的日期为依据而判是共有的,那不是和上一次的判决背道而驰自相矛盾了吗?如果发证机关早一个月发证也就没这些事了对吗?这种情况到底有没一个明确的说法?判决还没下来急切等待贵社的答复~~~~谢谢 ~~~!!!!

公司企业
2008-06-12 20:22:5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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