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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5日的行驶证(二轮摩托车),10月14日被运管站以未缴纳养路规费为由扣车,因是外地非营运车辆,所以委托他人在车籍所在地补交了2008年1月-2008年12月的养路费,但运管站还要求提供2007年4月-2007年12月的养路费,请问此举是否合法?另因车籍所在地已无2007年的单据无法补办,现在车子还扣在运管站,请问此事应如办理。

民事相关
2008-10-31 21:36:5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