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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8年6月10日晚20时左右,在济宁一洗化超市购买了一支广东雅丽洁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出品的价值28元的“新乐新”牌脱毛膏。当时,接待我的是一女营业人员,由于我对此产品不够了解,当时我是以咨询的口气询问脱毛膏能否用于脸部。当时该营业人员给我推荐了两种价位的脱毛产品,当得知我是用于脸部时,其极力推荐“新乐新”牌脱毛膏,并说其为温和型、纯植物产品,不会产生任何不适,也不会对皮肤造成任何损伤。出于对专业人士的信任,我买了一盒。回到家,我先在腿部做了试验,由于面积小,没有出现不适感。随即涂抹在面部,刚抹仅1分钟后就出现了刺痛感,我便马上用湿毛巾擦掉并用清水洗静,随后面部立即出现了红肿和烧灼感。并将我用了不到20天的一块毛巾腐蚀的周围都变成了黄色。第2天我起床后发现面部红肿依然未消,并持续伴有烧灼感。我便立即到附近的仁和医院就诊。经医生初步诊断,为化学成分造成的接触性皮炎。医生诊断,我面部皮肤已伤到真皮,能恢复正常大约需要40-50天时间,并且90%日后会出现黑斑。随后我即去该店协调,要求处理此事,该店员工承认上述情况属实。我现在已经请假在家休息。

其它综合
2008-06-12 14:52:2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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