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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07年7月6日入职公司上班,劳动合同到08年1月1日才签署。合同寄到公司后,签名签署日期被公司篡改为07年7月6日。合同说明劳动期限是07年7月6日至08年7月5日。劳动合同写明每月工资为税前4700元。(工资发放准时)。07年7、8、9、10、11、12月、08年1、2、3、4、5月的每周六都在工作(包括08年的五一节)。公司未支付补偿金,也未安排补休。我想请问陈律师我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不续约我怎样维护我的权益。能得到怎样的补偿金。谢谢您了!

涉外纠纷
2008-06-12 14:4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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