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21日,本人就租用河东区文宫里11-6-201房屋与刘书达成租房意向,并交付对方定金500元。2008年3月26日去签署正式合同时才得知该房屋的所有人不允许转租,并在其与刘书的租房合同上注明“不得转租”字样。于是本人决定放弃租用该房屋,并要求刘书返还定金500元。但对方拒绝返还。经本人报案民警调解双方没有达成和解。以下是刘书2008年3月21日出具的欠条,原件在本人手里,刘书与房主的租房合同在刘书处。
“今收到张世钧定金500元(伍佰元整),余下款项于2008年3月26日交齐,余款共5400元即(伍仟肆佰元整),4400(肆仟肆佰元)为2008年3月27日至2008年7月3日的房租,1500(壹仟伍佰元)为押金。从2008年7月3日以后的房租每半年一交。
张世钧:120101197302111015
曾楠楠:12010919840XXXXXXX
房屋座落于河东区文宫里11-6-201 转租
2008年3月21日
(签字)刘书 1368209XXXX
(签字)张世钧 13612068609”
欠条为刘书手写,双方共同签字。属于个人信息的部分,以“X”代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